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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906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9 期 19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54、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0.08.18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民富段 30 
地號等 1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民富段 3
0 地號等 1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民
          富段 30 地號等 1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
          民富段 30 地號等 1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
          自 110  年 8  月 1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4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民富段 30 地號等 15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民富段 30 地號等 15 筆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8  月 25 日至 110  年 9  月 2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
              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
              行政訴訟。
          四、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fabulousgr
              oup.com.tw/team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
              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所、本市中和區員富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所
              、本市中和區員富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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