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9 期 16-17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0.08.14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樹林區樹德段 554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樹林區樹德段 5 54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敦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樹林區樹 德段 554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樹林 區樹德段 554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10 年 8 月 14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4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樹林區樹德段 554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樹林區樹德段 554 地號等 8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有關本案變更事業計畫部分,依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 例第 19 條之 1 規定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 會及依第 22 條規定徵求同意,該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 依本府 107 年 8 月 2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73536747 號函及核 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三、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8 月 20 日至 110 年 9 月 18 日止 ,共計 30 日。 四、因本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 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拆遷日。該預定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 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fdur. com.tw/。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樹林區公所、本市樹林區樹德里及毗鄰轄區樹福里里辦公處閱 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樹林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樹林區樹德里及毗鄰轄區樹福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 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