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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845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7 期 16-1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08.06  日起公開展覽(第 2  次)「變更新北市
板橋區港子嘴段 1-18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第 2  次)「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1-18 地號等 39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辦理。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10  年 8  月 6  日起張貼本
              府及板橋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第 2  次)15  日,並於 110  年
              8 月 18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本府都市更新處 2  樓會議室(新北
              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66  號 2  樓)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第 2  次)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
              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第 2
              次)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本次公聽會採視訊會議及實體會議併行辦
              理,針對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請先下載思科視訊軟體(Cisco Webex
              Meetings,其操作說明請至https://pse.is/3fwu4u 下載),並於會
              議開始前以實際姓名加入會議(會議號:1705120998、會議密碼:01
              18),以利會議進行及紀錄,另會議係採登記制發言,參與視訊會議
              且欲發言者,請於會議開始前 20 分鐘先加入會議並向線上會議管理
              員(本府都市更新處)登記;參加實體會議者,請佩戴口罩,另如有
              發燒或咳嗽等情形,請勿參加實體會議,並配合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
              措施,安排與會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依序分批入場。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五、計畫內容詳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
              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jsl.com.t
              w/about.aspx?type=9) ,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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