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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823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6 期 25-2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53、57、60、62、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變更(第 3  次)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一案計畫書

主    旨:公告核定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第 3  次)新北市汐止區厚
          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一案計畫書,並自 1
          10  年 7  月 2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
              9 條之 1、103 年 4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施行細則、103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 33 條、第 48 條、第 86 條規定。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公布施行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
              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
              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2  年 11 月 7  日及 1
              09  年 5  月 11 日申請報核及變更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本府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及 109  年 7  月 1  日核定
              在案,嗣後實施者於 110  年 3  月 29 日申請變更(第 2  次)都
              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本府於 110  年 5  月 11 日核定在案,故得
              適用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第 3  次)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8  月 2  日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有關本案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部分,依 99 年 5  月 12 日修
              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29 條之 1  規定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免舉辦公
              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並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
              例第 33 條及第 48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
              事項依本府 104  年 12 月 16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41956 號函
              、109 年 7  月 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7083 號函、110 年 5
              月 1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5160 號函及原核定之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內容為準。
          四、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不服時,
              請分別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3 條、第 57
              條、第 60 條及第 62 條等規定,於本案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
              非投遞日);另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其
              餘內容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
              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實際收
              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願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
              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五、變更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NrD3p
              Q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
              汐止區公所、本市汐止區山光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汐止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汐止區山光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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