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6 期 25-26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變更(第 3 次)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一案計畫書
主 旨:公告核定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第 3 次)新北市汐止區厚 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一案計畫書,並自 1 10 年 7 月 2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 9 條之 1、103 年 4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施行細則、103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 33 條、第 48 條、第 86 條規定。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公布施行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 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 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2 年 11 月 7 日及 1 09 年 5 月 11 日申請報核及變更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本府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及 109 年 7 月 1 日核定 在案,嗣後實施者於 110 年 3 月 29 日申請變更(第 2 次)都 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本府於 110 年 5 月 11 日核定在案,故得 適用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第 3 次)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8 月 2 日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有關本案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部分,依 99 年 5 月 12 日修 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29 條之 1 規定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免舉辦公 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並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 例第 33 條及第 48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 事項依本府 104 年 12 月 16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41956 號函 、109 年 7 月 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7083 號函、110 年 5 月 1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5160 號函及原核定之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內容為準。 四、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不服時, 請分別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3 條、第 57 條、第 60 條及第 62 條等規定,於本案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 非投遞日);另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其 餘內容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 第 1 項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實際收 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繕具訴願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層 轉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五、變更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NrD3p Q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 汐止區公所、本市汐止區山光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汐止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汐止區山光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