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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821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7 期 15-1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54、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0.07.28  日起「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476-17
地號等 3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生效

主    旨:核定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476-17  地號等 3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
          10  年 7  月 2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4 條
              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2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
              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
              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
              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1  年 4  月 27 日申請
              報核事業計畫,且本府於 107  年 5  月 2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施
              者於 108  年 3  月 29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本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476-17  地號等 37 筆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8  月 4  日至 110  年 9  月 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
              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
          四、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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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
              新翠里及毗鄰轄區文德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新翠里及毗鄰轄區文德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
              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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