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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814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6 期 24-25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0.07.24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土城區員福段 127
地號等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土城區員福段 1
27  地號等 6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土城區員
          福段 127  地號等 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土城
          區員福段 127  地號等 6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10  年 7  月 24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
              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
              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3  年 4  月 28 日申請
              事業計畫報核,且本府於 108  年 4  月 12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施
              者於 108  年 12 月 13 日申請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報
              核,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土城區員福段 127  地號等 6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土城區員福段 127  地號等 6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7  月 30 日至 110  年 8  月 28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8  年 4  月 12 日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2932 號函及核定之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因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
              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
              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
              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jhupc
              ons.com/440466779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
              都市更新處、本市土城區公所及本市土城區日和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土城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土城區日和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及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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