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12 期 19-20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06.16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中和區南勢段 22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南勢段 2 2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中和區 南勢段 22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 區南勢段 22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10 年 6 月 1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4 條 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2 條規定。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 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 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1 年 10 月 22 日申請 報核事業計畫,且本府於 108 年 4 月 2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施 者於 109 年 1 月 17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本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中和區南勢段 22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南勢段 22 地號等 5 筆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8 年 4 月 2 日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2697 號函及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三、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6 月 21 日至 110 年 7 月 20 日止 ,共計 30 日。 四、因本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 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拆遷日。該預定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 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kobin da.com/。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中和區公所、本市中和區壽南里及外南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中和區壽南里及外南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 、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