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11 期 16-17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於 110.06.17 日舉辦『「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 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 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公聽會
主 旨:『「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 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 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本案)於 110 年 6 月 17 日 上午 10 時整假本府都市更新處 2 樓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 66 號 2 樓)舉辦公辦公聽會。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9 條 及第 29 條辦理。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另依同條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 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 者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申請事業計畫報核,本府於 109 年 4 月 10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施者於 110 年 1 月 29 日申請變更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 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及權利變換計畫書自 110 年 5 月 25 日起張貼本府及板橋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15 日完竣,惟原 訂於 110 年 6 月 3 日舉辦公辦公聽會,因配合新型冠狀病毒防 疫政策延期召開,現改於 110 年 6 月 17 日舉辦公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 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參考審議。 三、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本次公聽會採視訊會議及實體會議併行辦 理,針對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請先下載思科視訊軟體(Webex Meetings,其操作說明請至 https://pse.is/3fwu4u 下載),並於 會議開始前以實際姓名加入會議(會議碼:1845263278),以利會議 進行及紀錄,另會議係採登記制發言,參與視訊會議且欲發言者,請 於會議開始前 20 分鐘先加入會議並向線上會議管理員(都更處)登 記。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