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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649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11 期 16-1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於 110.06.17  日舉辦『「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
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
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公聽會

主    旨:『「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
          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
          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本案)於 110  年 6  月 17 日
          上午 10 時整假本府都市更新處 2  樓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
          66  號 2  樓)舉辦公辦公聽會。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9 條
              及第 29 條辦理。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另依同條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
              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
              者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申請事業計畫報核,本府於 109  年 4
              月 10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施者於 110  年 1  月 29 日申請變更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
              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及權利變換計畫書自 110  年 5
              月 25 日起張貼本府及板橋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15 日完竣,惟原
              訂於 110  年 6  月 3  日舉辦公辦公聽會,因配合新型冠狀病毒防
              疫政策延期召開,現改於 110  年 6  月 17 日舉辦公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
              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參考審議。
          三、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本次公聽會採視訊會議及實體會議併行辦
              理,針對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請先下載思科視訊軟體(Webex 
              Meetings,其操作說明請至 https://pse.is/3fwu4u  下載),並於
              會議開始前以實際姓名加入會議(會議碼:1845263278),以利會議
              進行及紀錄,另會議係採登記制發言,參與視訊會議且欲發言者,請
              於會議開始前 20 分鐘先加入會議並向線上會議管理員(都更處)登
              記。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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