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1 期 43-44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劃分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 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
主 旨: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 更新處執行,並廢止本府 104 年 7 月 2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6 745 號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城鄉發展局執行之 範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辦更新公開徵求事業機構前,舉 行說明會事項。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事業概要核准及變更等事項 。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二條,更新地區劃定後公告禁止執行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三條,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有關異議事 項之審議核復。 (五)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實施權利變換範圍公告 禁止等事項。 (六)都市更新條例第七十六條,都市更新事業之監督、撤銷及管理事宜 等事項。 二、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都市更新處執行之 範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事宜。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核准等事 項。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及權利變換計畫調查測量核准。 (四)都市更新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 至第八十二條,概要展期之核准、更新事業檢查、成果備查及違反 都市更新條例之罰鍰等事項。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6745 號公告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自即日生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