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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304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1 期 40-4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54、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0.03.27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三重區成功段 755
地號等 2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成功段 7
55  地號等 2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三重
          區成功段 755  地號等 2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
          三重區成功段 755  地號等 2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
          、圖,並自 110  年 3  月 2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4 條
              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2 條規定。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
              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
              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2  年 5  月 13 日申請
              報核事業計畫,且本府於 107  年 3  月 31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施
              者於 107  年 7  月 5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本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三重區成功段 755  地號等 28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成功段 755  地號等 28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7  年 3  月 31 日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73532394 號函及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三、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4  月 6  日至 110  年 5  月 5  日止
              ,共計 30 日。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10  年 3  月 27 日至 112
              年 3  月 26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因本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
              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六、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拆遷日。該預定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
              實施者通知之。
          七、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mailproxy
              .chem.com.tw/urbu/。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
              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本市三重區重明里里辦公處閱覽。
          八、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三重區重明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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