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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204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11 期 8-9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10.09.08  日起「變更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 1611 地號等
1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 1611 地
號等 1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 1611 地號等 1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 1611 地號等 18 筆土地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
          9 條、第 29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書自 110  年
              9 月 8  日起張貼本府及本市汐止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
              於 110  年 9  月 27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本府 11 樓(西側)第
              一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 11 樓西側 1122 會議
              室)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
              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本次公聽會採視訊會議及實體會議併行辦
              理,針對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請先下載思科視訊軟體(Cisco Webex
              Meetings,其操作說明詳附件),並於會議開始前以實際姓名加入會
              議(會議碼: 25144821913,密碼:1611),以利會議進行及紀錄,
              另會議係採登記制發言,參加實體發言者,請佩戴口罩,另如有發燒
              或咳嗽情形,請勿參加實體會議,並配合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
              安排與會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依序分批入場。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五、計畫內容詳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
              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
              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realycorp.com.tw/urban_details.php?urban_id=JCUzI
              yE=),估價報告書詳細內容可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查詢,其最終仍應
              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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