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春字 第 9 期 53-54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0.02.21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373 -1 地號等 4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 中段 373-1 地號等 4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10 年 2 月 2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 施者於 103 年 4 月 24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暨 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373-1 地號等 42 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3 月 2 日至 110 年 3 月 31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 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 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 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is.gd/AhbQwF。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 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挹秀里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挹秀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