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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127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8 期 4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05.25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
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
          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
          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及第 29 條辦理。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另依同條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
              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
              者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申請事業計畫報核,本府於 109  年 4
              月 10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施者於 110  年 1  月 29 日申請變更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
              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圖自 1
              10  年 5  月 25 日起張貼本府及板橋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15 日
              ,並於 110  年 6  月 3  日上午 10 時整假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2 樓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66  號 2  樓)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
              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四、計畫內容詳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
              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s://reurl.cc/V39nmb) ,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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