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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093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春字 第 8 期 25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0.02.05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37
地號等 2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開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永和區文
          化段 837  地號等 2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
          10  年 2  月 5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
              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者於 1
              04  年 12 月 23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施行細
              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 837  地號等 27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2  月 18 日至 110  年 3  月 1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文化段 854  地號(部分)更新單元東側永和路 2
              79  巷旁」現有通路,廢巷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事業計畫之核定係屬於
              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
              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keishen.com/regenration.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
              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
              頂溪里、毗鄰轄區光復里及復興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永和區頂溪里、毗鄰轄區光復里及復興里里辦公處公告
              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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