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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036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春字 第 5 期 32-33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54、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8  地號(原 698-4  地
號)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
橋區公館段 698-8  地號(原 698-4  地號)等 8  筆(原 9  筆)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自 110.01.21  日生效

主    旨:核定皇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8  地號(原 698-4  地號)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8  地號(原 698-4  地號
          )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
          自 110  年 1  月 2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
              4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22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
              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
              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
              申請報核事業計畫,且本府於 108  年 10 月 2  日核定在案,嗣後
              實施者於 108  年 12 月 30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本
              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8  地號(原 698-4  地
              號)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
              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8  地號(原 698-4  地號)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10  年 1  月 28 日至 110  年 2  月 2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8  年 10 月 2  日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9123 號函及核定之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10  年 1  月 21 日至 112
              年 1  月 21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
              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因本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
              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六、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七、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hscons.com.
              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
              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公館里、毗鄰轄區漢生里及新民里里辦公處
              閱覽。
          八、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館
              里、毗鄰轄區漢生里及新民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
              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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