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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015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春字 第 4 期 43-4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3、48、54、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02.04  日起舉辦「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47
6-17  地號等 3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

主    旨: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47
          6-17  地號等 3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訂於 110  
          年 2  月 4  日辦理。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3 條、第 48 條及「新北市政
          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一、「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476-17  地號等 3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自 110  年 1  月 15 日起張貼本府、板
              橋區公所及有關轄區里辦公處公告至 110  年 2  月 3  日,並於 1
              10  年 2  月 4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新北市四維公園市民活動中
              心(新北市板橋區陽明街 166  號)舉辦聽證會。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故本案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規定辦理聽證程序。
          三、聽證會目的係確保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本案相關資訊及保
              障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於聽證程序時,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就爭議
              事由或證據等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提出證據及詢問,無法出席
              者,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亦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並請於會前將
              書面意見或資料提交本府;若於會後提供意見者,本府將彙整後提供
              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參酌,恕不納入本次聽證會議紀錄
              。聽證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酌,
              並於審議決定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四、計畫內容詳見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Y6MYVO) ,
              估價報告書詳細內容可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查詢,因本案尚在審議程序
              ,故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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