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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1452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13 期 42-43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12.22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 337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圓
          通段 337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並自 1
          09  年 12 月 22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
              第 33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
              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
              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申請
              事業計畫報核,且本府於 108  年 8  月 21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施
              者於 108  年 12 月 6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本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 337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12 月 28 日至 110  年 1  月 2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9  年 12 月 22 日至 111
              年 12 月 21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因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
              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
              政訴訟。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及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預定
              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runlong-yuant
              ong.com.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
              處、本市中和區公所及本市中和區中興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中和區中興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及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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