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10 期 25-26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11.28 日起生效實施「變更新北市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號等 1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號等 1 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板橋 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號等 1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 1 地號等 1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09 年 11 月 2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 4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22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 施者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且本府於 108 年 10 月 24 日核定在案,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 號等 1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 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號等 17 筆(原 14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12 月 4 日至 110 年 1 月 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8 年 10 月 23 日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9820 號函核定之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9 年 11 月 28 日至 111 年 11 月 27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 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因本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 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六、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七、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com.t w/product-detail-1806428.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 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堂春里及毗 鄰轄區溪福里里辦公處閱覽。 八、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本市板橋區堂春里及毗鄰轄區溪福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 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