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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1348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10 期 25-2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11.28  日起生效實施「變更新北市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號等 1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號等 1
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板橋
          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號等 1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
          1 地號等 1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09  年 11 月 2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5
              4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22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
              施者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且本府於 108  年
               10 月 24 日核定在案,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
              號等 1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
              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號等 17 筆(原 14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12 月 4  日至 110  年 1  月 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8  年 10 月 23 日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9820 號函核定之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9  年 11 月 28 日至 111
              年 11 月 27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
              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因本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
              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六、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七、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com.t
              w/product-detail-1806428.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
              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堂春里及毗
              鄰轄區溪福里里辦公處閱覽。
          八、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本市板橋區堂春里及毗鄰轄區溪福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
              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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