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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1348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10 期 2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11.27  日起生效實施「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信義段
435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永邑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永和區
          信義段 435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09  年 11 月 2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
              施者於 102  年 6  月 21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
              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信義段 435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12 月 14 日至 110  年 1  月 1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信義路 17 巷 17 弄」現有巷道,廢巷示意圖詳見
              本案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
              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
              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s://reurl.cc/gm1j7R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信義里里辦公處閱
              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永和區信義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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