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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1251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7 期 29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11.07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
二崁小段 19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大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
          段第二崁小段 19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09  年 11 月 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
              9 條規定。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者
              於 104  年 2  月 16 日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
              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19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11 月 13 日至 109  年 12 月 1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http://www.lmark.com
              .tw/gcjp-a/index.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板橋區忠翠里里辦公
              處公告欄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忠翠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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