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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1220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6 期 18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10.31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
頭小段 119-47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威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
          子翠段溪頭小段 119-47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
          、圖,並自 109  年 10 月 3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
              施者於 100  年 11 月 4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
              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19-47 地號等 1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11 月 6  日至 109  年 12 月 5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銘傳街 94 巷及銘傳街 76 巷(部分)」現有巷道
              ,並於基地西側改道規劃 6  公尺寬之通行道路,適用「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廢巷改道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vibo98.com.tw/index.php。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
              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江翠里
              及溪頭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江翠里及溪頭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
              、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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