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6 期 18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10.31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 頭小段 119-47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實施威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 子翠段溪頭小段 119-47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 、圖,並自 109 年 10 月 3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 施者於 100 年 11 月 4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 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19-47 地號等 1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11 月 6 日至 109 年 12 月 5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銘傳街 94 巷及銘傳街 76 巷(部分)」現有巷道 ,並於基地西側改道規劃 6 公尺寬之通行道路,適用「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廢巷改道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vibo98.com.tw/index.php。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 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江翠里 及溪頭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江翠里及溪頭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 、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