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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894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秋字第 9 期 33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08.13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永德段 965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至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三重區永德段
           965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09  
          年 8  月 13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據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
              之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
              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
              施者於 104  年 6  月 17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
              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三重區永德段 965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8  月 20 日至 109  年 9  月 18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基地內現有通路「大勇街 82 巷 15 弄」,廢巷示意圖詳見
              本案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tinyurl.com/
              y7hjn2zq。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三重區公所、本市三重區永發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三重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三重區永發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
              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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