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393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856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3 期 24-25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10.04.16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 106
地號等 2  筆(原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 106  地號等 2  筆(原 7  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辦理。
          二、有關本案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 33 條及第 4
              8 條第 1  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案事業計畫
              報核日為 104  年 5  月 8  日,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10  年 4  月 16 日起張貼本
              府及土城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15 日,並於 110  年 4  月 27 日
              上午 10 時整假新北市土城區沛陂市民活動中心(新北市土城區三民
              路 23 巷 8  弄 9  號)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
              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四、計畫內容詳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
              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eurl.cc/zzl
              oXN) ,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