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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846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秋字第 8 期 19-20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08.05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101
5 地號等 5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1015 地號等 5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09  
          年 8  月 5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規定。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97 年 12 月 30 日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
              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1015 地號等 58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O9  年 8  月 11 日至 1O9  年 9  月 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三民路 20 巷」現有巷道,並於基地內改道 8  公
              尺通行寬度之新巷道,廢巷改道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以
              實際收受行政訴訟起訴狀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http://www.clcoordinate.
              com.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新店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新店區中正里里辦公處公告欄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新店區中正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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