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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840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秋字第 7 期 41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8.04  日起第 2  次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板橋
區府中段 304  地號等 80 筆(原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第 2  次)「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304  地號等 80 筆(
          原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與 103  年 4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
              細則」第 6  條及第 11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案事業
              計畫報核日為 101  年 12 月 27 日,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9  年 8  月 4  日起張貼本府及
              板橋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9  年 8  月 19 日上午
               10 時整假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6  樓(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 30 號 6
              樓)舉辦公聽會。
          二、本案更新單元因範圍調整(納入板橋區府中段 236、237 地號等 56
              筆土地),故依本條例第 19 條規定再次辦理公開展覽。
          三、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
              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五、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
              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www.clur.com.tw/product-
              detail-1806426.html) ,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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