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秋字第 4 期 15-16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07.14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2 05-53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核定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 段 205-53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 09 年 7 月 14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 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段 205-53 地號等 10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7 月 20 日至 109 年 8 月 18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 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tinyurl. com/y6vj66bh。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 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振義里及毗鄰振興里里辦公處閱 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振義里及毗鄰振興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 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