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秋字第 2 期 28 頁
新北市政府自公告自 109.07.02 日起生效實施「變更新北市汐止區厚德 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新北市汐止區厚 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變更新北市汐止區 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新北市汐止 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09 年 7 月 2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2 年 11 月 7 日申請報核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且本府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41956 號函發布實施在案 ,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7 月 9 日至 109 年 8 月 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 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 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 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tinyurl.com/ szt55zn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汐止區公所、本市汐止區山光里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汐止 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汐止區山光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 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