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夏字第 6 期 18-19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4.18 日起生效實施「變更新北市新店區廣明段 809 地號等 3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廣明 段 809 地號等 3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新店 區廣明段 809 地號等 3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 新店區廣明段 809 地號等 3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 、圖,並自 109 年 4 月 18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第 29 條、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 布之本條例第 54 條及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 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97 年 12 月 24 日申請 事業計畫報核,本府於 102 年 8 月 2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施者 於 102 年 12 月 4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本條例暨 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新店區廣明段 809 地號等 35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廣明段 809 地號等 35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2 年 8 月 2 日 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5971 號函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三、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4 月 24 日至 109 年 5 月 23 日止 ,共計 30 日。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9 年 4 月 18 日至 111 年 4 月 17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因本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 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免 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六、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拆遷日。該預定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 實施者通知之。 七、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60.251.45.234/sindian/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 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本市新店區國校里里辦 公處閱覽。 八、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新店區國校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