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夏字第 6 期 17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自 109.04.11 日起生效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公 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原 7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 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 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原 7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09 年 4 月 1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 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1169 地號等 10 筆(原 7 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 22-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4 月 24 日至 109 年 5 月 2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漢生西路」現有巷道,並留設 1 條約寬 1.9 公 尺至 4 公尺不等寬基地內通路(面積 20.73 平方公尺)連接漢生 西路至陽明街,廢巷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核定不服者,因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 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 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 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 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s://reurl.cc/5loDZ7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文德里及陽明里里 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文德里及毗鄰陽明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 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