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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230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夏字第 5 期 19-20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3、48、49、53、57、60、62、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4.14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第 2  次)」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開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永和
          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第 2  次
          )」計畫書,並自 109  年 4  月 14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9 條之 1、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49 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
              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
              實施者於 102  年 6  月 27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且
              於 104  年 2  月 5  日核定,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
              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土地都
              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第 2  次)」。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4  月 20 日至 109  年 5  月 1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所有權人如對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處理方式有不服時,
              請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5
              7 條、第 60 條及第 62 條等規定,於本案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
              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其餘內容核定處分如
              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得於本核定函達到之
              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keishen.com/regenration.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
              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
              新生里、大同里及下溪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永和區新生里、大同里及下溪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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