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夏字第 5 期 19-20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4.14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第 2 次)」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開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永和 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第 2 次 )」計畫書,並自 109 年 4 月 14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9 條之 1、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49 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 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 實施者於 102 年 6 月 27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且 於 104 年 2 月 5 日核定,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 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土地都 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第 2 次)」。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4 月 20 日至 109 年 5 月 1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所有權人如對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處理方式有不服時, 請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5 7 條、第 60 條及第 62 條等規定,於本案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 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其餘內容核定處分如 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得於本核定函達到之 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keishen.com/regenration.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 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 新生里、大同里及下溪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永和區新生里、大同里及下溪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