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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171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春字第 11 期 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3.06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
二崁小段 203-28 地號等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園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
          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203-28 地號等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計畫書、圖,並自 109  年 3  月 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規定。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96 年 9  月 20 日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
              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203-28 地號等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3  月 12 日至 109  年 4  月 1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有關本案基地內現有通路廢巷部分,同意本案依 107  年 10 月 23
              日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 82 次會議決議第 1  點辦理更新單元
              範圍內「文化路二段 182  巷 5  弄」現有通路廢巷事宜,免依本府
              辦理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事業計畫之核定係屬於
              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
              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
              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
              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https://www.clur.com.tw/
              index.html。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
              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忠翠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忠翠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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