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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163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春字第 10 期 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公告自 109.03.05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長榮久盟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
          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
          畫書,並自 109  年 3  月 5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
              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2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
              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經查實施者於 101  年 12 月 26 日申
              請事業計畫報核,且本府於 107  年 6  月 21 日核定在案,嗣後實
              施者於 107  年 11 月 9  日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用本條
              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 682  地號等 39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9  年 3  月 11 日至 109  年 4  月 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9  年 3  月 5  日至 111
              年 3  月 4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權利變換計畫之核
              定係屬於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
              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
          五、依 108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
              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
              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
              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wanmon.co
              m/minchuang.html。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
              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及本市新店區明德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新店區明德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及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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