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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114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春字第 8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9.02.21  日起公告「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樂華段 295  地
號等 3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 2  次)」及「變更新北市永和
區樂華段 295  地號等 3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樂華段 295  地號等 3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第 2  次)」及「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樂華段 295  地號等 33 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第 2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案事業
              計畫報核日為 96 年 5  月 14 日,並於 101  年 1  月 11 日核定
              在案,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第 2  次)、圖及變更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書自 109  年 2  月 21 日起張貼本府及永和區公所公告欄
              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9  年 3  月 11 日下午 2  時 30 分整假
              大新光明市民活動中心 4  樓(新北市永和區大新街 45 巷 1  之 1
              號 4  樓)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
              ,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四、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第 2  次)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內容可
              於實施者所架設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www.friendshipgroup.com.tw/),其最終仍應依本府核定發
              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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