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春字第 8 期 27 頁
新北市政府自 109.02.21 日起公告「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樂華段 295 地 號等 3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 2 次)」及「變更新北市永和 區樂華段 295 地號等 3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樂華段 295 地號等 3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第 2 次)」及「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樂華段 295 地號等 33 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第 2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案事業 計畫報核日為 96 年 5 月 14 日,並於 101 年 1 月 11 日核定 在案,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第 2 次)、圖及變更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書自 109 年 2 月 21 日起張貼本府及永和區公所公告欄 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9 年 3 月 11 日下午 2 時 30 分整假 大新光明市民活動中心 4 樓(新北市永和區大新街 45 巷 1 之 1 號 4 樓)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 ,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四、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第 2 次)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內容可 於實施者所架設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www.friendshipgroup.com.tw/),其最終仍應依本府核定發 布實施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