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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0063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秋字第 7 期 40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8.06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竹林段
21  地號等 3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竹林段
21  地號等 3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竹林段 21 地號等 3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竹林段 21 地號等 3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計畫書、圖。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第 29 條。
          二、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
              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同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
              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變換計畫之
              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五
              年內報核。」,本案事業計畫報核日為 99 年 2  月 9  日,本府業
              於 106  年 3  月 21 日核定在案,嗣後權利變換計畫於 109  年 1
              月 16 日申請報核,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及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自
              109 年 8  月 6  日起張貼本府及永和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
              ,並於 109  年 8  月 20 日下午 2  時 30 分整假新北市永和區溪
              洲市民活動中心(新北市永和區勵行街 42 之 1  號 3  樓禮堂)舉
              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
              ,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四、計畫內容詳見變更事業計畫書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
              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
              內容,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yen
              -jing.com/),估價報告書詳細內容可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查詢,其最
              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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