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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2287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夏字第 2 期 30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3.31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4 地號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
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4  地號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4  地號等 8  筆(原 9  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 698-4  地號等
           8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第 2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
              三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
              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
              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
              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
              ,本案事業計畫報核日為 104  年 10 月 21 日,於 108  年 10 月
              2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9123 號函核定,並自 108  年 10 月 3
              日發布實施,後於 108  年 12 月 30 日申請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報
              核,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書自 109  年
              3 月 31 日起張貼本府及本市板橋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
              於 109  年 4  月 16 日上午 10 時整假本府 11 樓(西側)第 1
              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 11 樓西側 1122 會議室
              )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
              ,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考。
          四、計畫內容詳見變更事業計畫書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
              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
              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hscons.com.tw/ ),估價報告書詳細內容可至本府都市
              更新處查詢,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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