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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2216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春字第 1 期 2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8.12.21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五谷王一段
21  地號等 12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鼎極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
          三重區五谷王一段 21 地號等 12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案」計畫書、圖,並自 108  年 12 月 2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4  年 6  月 18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
              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五谷王一段 21 地號等 12 筆(原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12 月 27 日至 109  年 1  月 25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光復路 2  段 87 巷」現有通路,另新增「光復路
              2 段 87 巷 39 弄部分路段」現有通路,相關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
              、圖。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事業計畫之核定係屬於
              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
              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hanhuanggroup.com.tw/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
              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本市三重區頂崁里里辦
              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三重區頂崁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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