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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2208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春字第 1 期 2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8.12.21  日起「擬訂新北市淡水區學府段 930  地
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生效

主    旨:公告核定新北市淡水區學府段 930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擔任實
          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淡水區學府段 930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並自 108  年 1
          2 月 2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規定。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7  年 12 月 28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
              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淡水區學府段 930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12 月 25 日至 109  年 1  月 2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事業計畫之核定係屬於
              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
              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事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
              http://www.ntura.org.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淡水區公所、本市淡水區幸福里及毗鄰轄區
              淡水區鄧公里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土城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淡水區公所、本市淡水區幸福里及毗鄰轄區淡水區鄧公
              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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