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12 期 39-40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自 108.12.07 日起生效實施「變更新北市三重區興 德段 724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 三重區興德段 724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08 年 12 月 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之 1、108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 、第 86 條規定。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公布施行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報核本案事業計畫且市府業於 107 年 5 月 10 日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73533692 號函核定發布實施在案,故 得適用本條例暨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724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12 月 13 日至 109 年 1 月 11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7 年 5 月 10 日以新北府 城更字第 1073533692 號函及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四、本案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第 34 條及第 86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另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其餘內容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 ,得於本核定函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 提起訴願。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cysco.com.tw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本市三重區五谷里里辦公處閱 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三重區五谷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