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10 期 26-27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自 108.11.23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119 地號等 1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莊區立德 段 119 地號等 1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傳家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立 德段 119 地號等 1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莊 區立德段 119 地號等 1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08 年 11 月 23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及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 更新條例第 54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99 年 3 月 5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且於 104 年 3 月 6 日核定,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119 地號等 12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119 地號等 12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11 月 29 日至 108 年 12 月 28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8 年 11 月 23 日至 110 年 11 月 22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不服者,因 該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係屬於依法律應進行聽證 之處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 及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 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 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rucker119.ji mdo.com/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 處、本市新莊區公所、本市新莊區立人里及毗鄰榮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莊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新莊區立人里及毗鄰榮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 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