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760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2097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10 期 25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11.26  日起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
26  地號等 2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 26 地號等 2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案事業
              計畫報核日為 104  年 10 月 16 日,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8  年 11 月 26 日起張貼本府及
              新店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大豐社福館(新店區民族路 110  號)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四、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
              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top-formosa.com.tw/in
              dex.html),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