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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2083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9 期 3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8.11.20  公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1015 地號等
5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主    旨:公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1015 地號等 5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及「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
          點」。
公告事項:一、公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1015 地號等 5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計畫書、圖自 108  年 11 月 20 日起張貼本府、新店區
              公所及有關轄區里辦公處公告至 108  年 12 月 9  日,並於 108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新北市新店區三民市民活動中心
              (新北市新店區三民路 20-2 號 1  樓)舉辦聽證會。
          二、有關都市更新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
              公布之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
              三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故
              本案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規定辦理聽證程序。
          三、聽證會目的係確保不同意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該相關資訊
              及保障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公開、言詞事實陳述意見,並且具備相
              當的辯論程序,進行方式由主持人按次序請對本案有不同意見者發言
              後再由受詢者答復。
          四、於聽證程序時,當事人(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
              人)得就爭議事由或證據等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無法出
              席者,得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出席,並請於會前將書面意見或資料
              提交本府,若於會後提供意見者,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及
              爭議處理審議會參酌,恕不納入本次聽證會議紀錄。聽證紀錄將提供
              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酌,並於審議決定中載明
              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五、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
              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clcoordinate.com.tw/proje
              cts),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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