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8 期 17-18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核定自 108.11.14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原 20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 更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原 208 筆)土地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開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永和 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原 20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及「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原 208 筆)土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08 年 11 月 14 日零 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及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2 年 6 月 27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且於 1 04 年 2 月 5 日核定,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前之規 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661 地號等 247 筆(原 2 0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新北市永和區保福段 6 61 地號等 247 筆(原 20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11 月 21 日至 108 年 12 月 2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所有權人如對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不服者 ,因該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係屬於依法律應 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 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keishen.com/regenration.html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 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本市永和區 新生里、大同里及下溪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永和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永和區新生里、大同里及下溪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 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