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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993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6 期 27-28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53、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8.10.26  日起實施「變更(第 3  次)新北市板橋
區僑中段 36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變更(第 3  次)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 36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計畫書,並自 108  年 10 月 2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條之 1  規定、10
          8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86 條、第 33 條規定、103 
          年 1  月 16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第 3  次)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 36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11 月 1  日至 108  年 11 月 3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所有權人如對本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有不服時,
              請依 108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等規定,
              於本案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
              (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其餘之部分請依訴願
              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得於本核定函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
              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變更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s.yam.co
              m/izWXK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華中里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華中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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