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6 期 27-28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8.10.26 日起實施「變更(第 3 次)新北市板橋 區僑中段 36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變更(第 3 次)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 36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計畫書,並自 108 年 10 月 26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依據 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條之 1 規定、10 8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86 條、第 33 條規定、103 年 1 月 16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第 3 次)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 363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11 月 1 日至 108 年 11 月 3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所有權人如對本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有不服時, 請依 108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等規定, 於本案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 (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其餘之部分請依訴願 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得於本核定函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 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變更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 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s://s.yam.co m/izWXK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華中里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華中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