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5 期 30-31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8.10.24 日起「擬訂新北市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 號及成功段 27-1 地號等 1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生效實施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板橋 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號等 1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08 年 10 月 24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故得 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板橋區中興段 181 地號及成功段 27-1 地 號等 17 筆(原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10 月 30 日至 108 年 11 月 28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事業計畫之核定係屬於 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 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clur.com. tw/product-detail-1806428.html。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 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本市板橋區堂春里及毗 鄰轄區溪福里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板橋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板橋區堂春里及毗鄰轄區溪福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 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