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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867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秋字第 13 期 14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8.09.19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 514
地號等 2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兆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淡水
          區水仙段 514  地號等 2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
          自 108  年 9  月 19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規定及 108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第
              86  條規定。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實施
              者於 101  年 10 月 3  日申請報核事業計畫,故得適用本條例修正
              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 514  地號等 20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9  月 26 至 108  年 10 月 25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及第
               86 條規定,免舉行聽證。另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餘內容
              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得於本核
              定函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siujie.co
              m.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
              本市淡水區公所、本市淡水區八勢里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淡水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淡水區八勢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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