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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657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秋字第 4 期 2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07.22  日起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復興段
433 地號等 4  筆及立德段 6-5  地號 1  筆共 5  筆(原復興段 436  
地號等 2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主    旨:公開展覽(第 2  次)「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復興段 433  地號等 4  筆及
          立德段 6-5  地號 1  筆共 5  筆(原復興段 436  地號等 25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
              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第 11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案事業
              計畫報核日為 104  年 6  月 29 日,故得適用本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8  年 7  月 22 日起張貼本府及
              新莊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8  年 8  月 13 日上午
               10 時假新北市新莊區新泰市民活動中心(新北市新莊區建中街 116
              巷 3  弄 2  號)舉辦公聽會。
          二、更新單元範圍調整,原復興段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 440、 441、442 及 443  地號整併為 433  地號 1  筆土地,排
              除東側復興段 418、 420、 421、 422、 423、 424、 426、 427、
               428、429 及 430  地號等 11 筆土地,並納入南側立德段 6-5  地
              號,故依規定再次辦理公開展覽。
          三、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四、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五、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
              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
              容,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fu-di
              ao.com.tw) ,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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