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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637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秋字第 4 期 24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3、48、53、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公告自 108.07.13  日起實施「變更(第 2  次)新北市
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 2  次
          )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計畫書,並自 108  年 7  月 13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條之 1、108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86 條、第 33 條規定、103 年 1  月 1
          6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第 2  次)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
              0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7  月 18 日至 108  年 8  月 16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對本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有不服時,請依 108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等規定,於本案核定發布實
              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
              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其餘之部分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
              8 條規定,得於本核定函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
              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hanhuanggroup.com.tw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
              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淡水區公所、本市淡水區民權里里辦公
              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淡水區公所
              公告欄、本市淡水區民權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
              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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