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167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513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秋字第 12 期 2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48、8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8.09.19  日起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忠孝段 411
地號及立言段 605-3  地號等 1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
書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莊區忠孝段 411  地號及立言段 605-3  地號等
           1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9 條及第 29 條。
          二、有關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
              三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
              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
              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
              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本案事
              業計畫報核日為 104  年 6  月 30 日,於 108  年 2  月 21 日新
              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1326 號函核定,並自 108  年 2  月 22 日生
              效,後於 108  年 5  月 31 日申請擬訂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故得適
              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自 108  年 9  月 19 日起張貼本府及
              新莊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8  年 10 月 4  日上午
               10 時整假新北市新莊區新泰市民活動中心(新北市新莊區建中街 1
              16  巷 3  弄 2  號)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四、計畫內容詳見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
              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helian.com.tw/)
              ,估價報告書詳細內容可至本府都市更新處查詢,其最終仍應以本府
              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