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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262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夏字第 2 期 1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03.29  日起核定生效「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
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擔任實
          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 108  年 3  月 29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4  月 3  日至 108  年 5  月 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部分廢止本案範圍內「中山一路 223  巷及中山一路 197  巷 8  弄
              」現有通路部分廢止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8  年 3  月 29 日至 110
              年 3  月 28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
              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係屬於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
              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
              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
              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ntura.org.tw/default.html。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
              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蘆洲區公所及本市蘆洲區樹德
              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一)本府公告欄、(二)本府都市更新處、(
              三)本市蘆洲區公所公告欄、(四)本市蘆洲區樹德里里辦公處公告
              欄、(五)刊登本府公報、(六)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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