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夏字第 2 期 15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03.29 日起核定生效「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 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擔任實 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 108 年 3 月 29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蘆洲區民義段 646 地號等 8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4 月 3 日至 108 年 5 月 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部分廢止本案範圍內「中山一路 223 巷及中山一路 197 巷 8 弄 」現有通路部分廢止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8 年 3 月 29 日至 110 年 3 月 28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 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五、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係屬於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 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 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 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ntura.org.tw/default.html。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 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蘆洲區公所及本市蘆洲區樹德 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一)本府公告欄、(二)本府都市更新處、( 三)本市蘆洲區公所公告欄、(四)本市蘆洲區樹德里里辦公處公告 欄、(五)刊登本府公報、(六)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