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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098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春字第 7 期 25-2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8.02.14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強段 859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合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更新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
          市新店區寶強段 859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
          書,並自 108  年 2  月 14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
          3 條及 103  年 1  月 16 日發布之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強段 859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8  年 2  月 21 日至 108  年 3  月 22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8  年 2  月 14 日至 110
              年 2  月 13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不服者,因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
              係屬於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
              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clur.com.
              tw/product-detail-1806414.html。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
              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本市新店區新安里及毗
              鄰轄區張北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1.本府公告欄、2.本府都市更新處、3.本市新店
              區公所公告欄、4.本市新店區新安里及毗鄰轄區張北里里辦公處公告
              欄、5.刊登本府公報、6.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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